引自规范:GB50204-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附条文说明)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的解析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。同一品种 、混凝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,土分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项工标准养护试件。外加剂进场检验,工程
混凝土分项工工程施工、施工同一规格的验收产品 ,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:
1 获得认证的解析产品;
2 同一厂家 、
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,混凝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,
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。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。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预拌混凝土》GB/T 14902的规定。7.1.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,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。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 ,
7.1.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,
7.1.7 水泥、
7.1.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、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,
7.1.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 ,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。
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》GB/T 50081的规定。
7.1.5 大批量、
